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早在2015年11月,360就在西城區法院提起了針對小米“不正當競爭”的訴訟。據知情人士透露,今年1月,360對去年提起的訴訟申請了撤訴,原因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將本案指定到海淀區法院管轄。2016年2月25日,360撤銷了對小米的訴訟,北京西城區法院裁定通過。
小米和360的“口水仗”升級到了“法律層面”。
3月16日,《北京日報》發表了名為《360手機“挑釁”小米遭巨額索賠》的報道。《北京日報》稱,小米以不正當競爭為由把360訴至北京海淀區法院,索賠2000萬元。3月15日海淀區法院已經正式受理此案。
同日,界面也發表了名為《小米360互訴不正當競爭索賠2000萬元》的報道。界面報道稱,在小米起訴360之后,360針對“小米阻截用戶裝360軟件”一案,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反將小米公司訴至法院,索賠金額同樣為2000萬元,受理此案的是北京西城區法院。
3月16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早在2015年11月,360就在西城區法院提起了針對小米“不正當競爭”的訴訟。據知情人士透露,今年1月,360對去年提起的訴訟申請了撤訴,原因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將本案指定到海淀區法院管轄。2016年2月25日,360撤銷了對小米的訴訟,北京西城區法院裁定通過。
但是,僅在20天之后,360以發現小米新一輪侵權行為為由,再次對小米進行重新起訴。據記者了解,3月17日當天,西城區法院已受理此案。
管轄權之爭
360與小米之間互訴不正當競爭,從去年11月起。據上述知情人士介紹,2015年11月,奇虎360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在西城區法院對小米提起了民事訴訟。360稱,發現被告小米利用MIUI針對360軟件實施了一系列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當使用MIUI的用戶登陸360官方網站自行下載360產品時,MIUI會阻止等等。
360認為,小米此舉是為了降低360軟件市場占有率,最終實現排擠同業競爭者的目的。據此,360認為小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要求被告小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
然而被告小米在答辯期內對上述案件的管轄權提出了異議。“小米異議有三點分別為:西城區并非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西城區依法不應再視為360公司的住所地;案件訴訟標的額高過2000萬元,應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
上述知情人士對記者說,北京西城區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審理認定,小米的三點異議不成立,西城區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不甘心的小米再次就管轄權問題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上訴。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西城區法院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確定了本案的管轄法律引用不恰當。此外,上訴法院認為管轄權的確定應主要依據“兩便原則”(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審判權)和防止原告濫用訴權而規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則。
1月21日,知識產權法院發布管轄異議終審裁定,認定此案的管轄權在被告小米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北京海淀區法院。
然而上述裁定發出6天后,即1月27日,360向北京西城區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西城區法院于2月25日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對于此次撤訴行為,360回應稱,“在西城法院受理該案后,奇虎又發現小米利用MIUI操作系統對360實施了新一輪的侵權行為。”“新一輪的侵權行為”指的是用戶從360官網下載軟件時,會遭到MIUI操作系統的各種阻止,“最終達到使用戶放棄從360官網下載軟件,轉而前往小米應用商店下載軟件的目的。”
“面對這種更加惡劣的侵權行為,奇虎必須訴諸法律手段堅決回擊。因此,奇虎公司就小米這些新的侵權事實在原先起訴狀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訴訟請求,并補充收集了相關的新證據。”360在發給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關于奇虎訴小米不正當競爭案的情況說明聲明》中稱,“為了更加全面有效地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奇虎需要先行撤訴,然后在完善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起訴。目前,西城區法院已經受理奇虎公司新的起訴。”
對于360的再次起訴,記者嘗試聯系小米相關工作人員給予回復,但截至發稿時并未收到。
“申請撤訴是原告的權利。雙方反復就法院管轄權‘交手’,實際上是訴訟策略。大家都希望在勝算更大的法院打官司。”一名法律從業者對記者說,“360在修改訴由后,可以重新在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有了上次管轄權異議的經驗,360可能會避開一些規定,以便案件能在西城區法院審理。”
商業利益之爭
小米與360的矛盾公開激化,源于今年1月小米宣布其應用商店全線下架360軟件。小米認為,360提供小米手機用戶安裝的“雷電OS”導致小米手機出現無法正常升級、系統崩潰等問題。
對此,360則表示,“與MIUI相比,雷電OS體積小、運行快,自然贏得用戶喜愛。”“360作為應用分發平臺,為用戶推薦好產品是它的職責所在,也是對合作伙伴應盡的義務。”
盡管雙方都以“不正當競爭”為理由提起訴訟,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凌認為依照目前的法律對雙方行為界定依舊有些模糊。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12月1日開始施行,距今已經23年。“現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一般性規定,并沒有針對互聯網企業的具體規定。現有案件審理大多引用該法的第二條。那是原則性規定,非常抽象模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不正當競爭”即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2016年2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新法明確了網絡企業的四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一)未經用戶同意,通過技術手段阻止用戶正常使用其他經營者的網絡應用服務;(二)未經許可或者授權,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網絡應用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或者不能正常使用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應用服務;(四)未經許可或者授權,干擾或者破壞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應用服務的正常運行。
“盡管草案挑選了網絡企業不正當競爭的典型行為進行列舉,但這些行為之間依舊沒有必然的邏輯順序,需要結合個案才能對這些行為性質進行認定。”胡凌對記者說,“法律還應該回應網絡平臺或產品的屬性問題。比如軟件商店,如果定義為私有屬性,商店開發者就有權選擇誰來入駐商店;如果是中立屬性,開發者就無權拒絕任何人。但產品提供者與消費者是直接關系,第三方無權替消費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