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晚間消息,據微博網友 @王海 爆料,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一起關于小米電視2等產品的訴訟中,被認定對消費者構成欺詐,判決退還貨款9498元,并賠償原告28494元。
法院認為:被告小米公司在網上宣傳和銷售其生產的電視機時,大量使用了“頂級、最高、最強、最新、頂尖”等詞語對其電視機的功能和質量進行宣傳,該廣告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不僅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對銷售者而言,該行為屬于誘導消費。
原告受到被告的宣傳誘導后,購買了被告的電視機,但被告對銷售給原告的電視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經過了4K認證,且對其宣傳的最頂尖的杜比音效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故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構成了欺詐,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即消費者王某退還貨款9498元,并賠償原告28494元。原告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返還55時小米電視2一臺和55吋小米電視2(含 Sound bar)一臺、低音炮音箱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