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負責代理案件的達曉律師事務所披露,倍受關注的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李展(微博賬號“建華wei業(yè)”賬號持有人)名譽權糾紛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
終審全面維持一審法院的認定和判決內容,判決上訴人李展:立即停止侵權;在建華wei業(yè)微博置頂位置連續(xù)七日發(fā)表致歉聲明,消除給小米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幣24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這創(chuàng)下了近年來同類名譽權侵權案件的新高。
據(jù)悉,“建華wei業(yè)”自2014年至2016年在新浪微博持續(xù)性發(fā)表數(shù)十條涉嫌侵犯小米公司名譽權的微博,均是具有侮辱及誹謗性言論。小米公司于2016年向其提起名譽權糾紛訴訟。
今年6月,北京海淀法院就此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建華wei業(yè)”立即停止侵權,發(fā)表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幣24萬元。
“建華wei業(yè)”不服并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就李展的言論是否超出自由言論的邊界進行了詳細審查,最終認為:
—— 涉案博文的侮辱性言辭,已構成對小米公司名譽的貶損;
—— 涉案博文針對小米公司所進行的事實陳述缺乏有效的事實根據(jù),已構成對小米公司名譽的損害;
—— “建華wei業(yè)”上述博文內容已超出了消費者或者電子產品愛好者對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進行批評、評論的合法范疇,逾越了言論自由的邊界,從博文的遣詞造句方式來看,“建華wei業(yè)”具有貶損小米公司的主觀故意;
—— 根據(jù)“建華wei業(yè)”微博的關注量、粉絲數(shù),以及網(wǎng)友評論的內容來看,涉案博文已被社會公眾知悉,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小米公司社會評價的降低。
據(jù)此,一審法院認定李展發(fā)布的涉案博文內容已構成對小米名譽權的侵害正確。
當前自媒體空前繁榮,競爭也空前激烈,自媒體大V的變現(xiàn)除了頁面廣告、軟文廣告外,還依靠有償提供傾向性評論等方式。本案兩審判決是對關鍵意見領袖及自媒體人士們的重要提示,“言論自由”美好應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享受。
達曉律師事務所還指出,在本案一審、二審審理期間,李展通過“建華wei業(yè)”微博對兩級法院發(fā)表了不適當?shù)难哉摚侍匾馍屏嫉靥嵝牙钫瓜壬鹬厮痉ê蛨?zhí)行生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