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當地時間4月16日發布命令,禁止美國企業向中興通訊銷售元器件,時間長達7年。這份出口權拒絕令(Denial Order)立即生效。關于這一相當于全面封殺的禁令,美國商務部在官方發布的文件中,介紹了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BIS)作出這一決定的全過程。
原標題:全面封殺!美國商務部14頁公告詳解對中興出口禁令出爐全程
澎湃新聞記者 承天蒙
美國商務部稱,中興通訊違背了其與美國商務部2017年3月前述的和解協議的部分條款:中興于2016年11月、2017年7月向美國政府提交的兩封信中稱,公司對此前認定違規的39名員工進行了處分。但在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2018年2月要求其提供具體報告時,沒能拿出證據。隨后中興通訊承認其沒有按照信中所說,對相應員工減少獎金或做出處分。
不過,中興通訊方面未就此公開發聲,僅稱已獲悉美國商務部對公司激活拒絕令,公司正在全面評估此事件對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與各方面積極溝通及應對。
下面是澎湃新聞記者根據美國商務部公布的14頁針對中興通訊的出口禁令,梳理出的禁令要點,包括禁令的產生過程,以及具體條款。
中興通訊與美國商務部的和解協議
2017年3月,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與中興通訊達成了和解協議。中興因銷售通訊設備到伊朗和朝鮮,違反了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條例”)相應條款,在和解協議中同意向美國商務部合并民事和刑事罰沒共計11.9億美元。中興通訊也承認,參與了一項計劃,向美國政府隱瞞無執照交易。
和解協議中,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向中心處以了6.61億美元的民事罰款,其中3億美元根據協議生效之日起7年的待定期(probationary period)情況暫不繳納。暫不繳納的罰金與和解協議中的一些待定期條款有關,其中除了要求中興不能再違反美國出口管理法(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之外,中興還同意了一項同樣條件下待定的7年出口權拒絕命令。
如果中興違反與美國商務部的和解協議,沒能遵守待定期條款,3億美元的待定罰款就可能會立刻全額到期,待定的7年出口權拒絕令也會生效。
此次美國商務部對中興通訊發布禁令,禁止美國企業向中興銷售限制商品,理由就是稱中興違反了2017年的和解協議。
那么,中興通訊為違反了哪一條和解協議呢?
待定制裁的生效與中興通訊的回應
2018年2月,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要求中興通訊提供階段性報告,報告中要求包括中興通過外部顧問向美國政府提交的兩封信中提到的所有員工的職位,權責,工資和獎金信息。
中興于2016年11月、2017年7月向美國政府提交的兩封信中稱,公司已經或即將對此前認定違規的39名員工進行了處分。但按美方的調查,現在中興通訊承認,直到被要求階段性報告一個月之后,中興并沒有對員工開出處分信函,而且除了一名員工之外,所有相關員工都拿到了2016年的獎金。
2018年3月13日,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發函告知中興通訊,由于違反了和解協議中的待定條款,對中興的待定制裁會生效。信函中給予了中興通訊回應的機會,中興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了回應。
美國商務部執行秘書長Richard R. Majauskas評估了中興通訊的回應,加上根據美國商務部跨年調查期間中興通訊對美國政府的應對,他認為中興進行了欺騙之舉,做出虛假陳述,還重復違反美國法律。最終,Majauskas簽署了對中興實施禁令的文件。
據路透社4月16日報道,美國商務部多位高級官員告訴路透社,作為和解內容的一部分,中興同意解職其4位高級員工,并對35名其他員工減少獎金或處分,但實際上,中興在2018年3月承認,其解雇了4位高級員工,但沒有對35名其他員工減少獎金或處分。
上述報道中還提到,中興官方的信件中,承認其“沒有全面執行”一些處分措施,并且在2017年的信中存在“不準確之處”。命令中還提到,中興稱,“考慮到待定制裁的嚴重性,其故意誤導美國政府是不理智的。”
7年出口權拒絕令具體條款
基于整體情況考慮,Majauskas做出了將待定拒絕令全面執行的決定。直至2025年3月13日的7年間,暫停美國企業對中興通訊的出口權。美國公司不能向中興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出口包括芯片在內的禁止商品,命令立即生效。
澎湃新聞記者查閱美國商務部官方網站發布的禁令條款,發現其中除了包括針對中興公司的交易限制,還包括對參與交易的人的限制。具體的禁令包括如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從命令發布之日起直至2025年3月13日,中興通訊,包括其繼任、分部、董事、高管、員工、代表、代理(下文統稱為“被拒絕者”)不能直接或間接用任何形式參與到受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下文簡稱“條例”)限制的任何商品、軟件、和科技產品(下文統稱“項目”)的出口。這些限制包括:
1,申請、獲取或使用任何執照、豁免執照,或出口管制文件。
2,通過預定、購買、接受、使用、出售、交付、儲存、運輸、發送、融資或任何其他方式進行受“條例”限制的出口物品交易或其他活動。
3,以任何方式從受“條例”限制的出口物品交易或其他活動中獲益。
二,任何人不能直接或間接從事以下行為:
1,代表“被拒絕者”出口或再出口任何“條例”限制“項目”。
2,采取任何行動幫助“被拒絕者”購買任何“條例”限制“項目”的所有權,擁有權或控制權,包括融資或其他支持交易的行為。
3,采取任何行動從“被拒絕者”處購買已經從美國出口的任何“條例”限制“項目”。
4,了解這些商品將從美國出口后還從美國的“被拒絕者”處獲取任何“條例”限制“項目”。
5,參與任何由“被拒絕者”控制的“條例”限制“項目”的交易服務。服務包括安裝,維護,修理,修改或測試。
美國商務部的出口禁令還提到,根據美國出口管理條例,在發出通知并有機會征求意見后,任何在交易或相關服務中與“被拒絕者”有關的人士、公司、商業組織,也應遵守該命令的規定。
英國金融時報認為,此舉將禁止任何美國公司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與中興通訊做生意。“這實際上把他們排除在涉及美國以及任何美國物品的活動以外,不管是鉛筆還是路由器。”熟悉該案的一名美國前任官員表示。